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天津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加快天津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發展,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3月20日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航行船舶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文件精神,為加快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發展,規范試點企業經營活動,明確各單位的監管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是指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的經營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外國籍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
本辦法所指保稅液化天然氣,是指由海關實施保稅監管的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用液化天然氣。
本辦法適用于在天津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內注冊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的試點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試點企業所在的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管理機構負責配合做好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業務事中事后監管,推動口岸各單位開展制度創新。
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天津海事局、天津邊檢總站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流程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管理機構負責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資格遴選,并按照本辦法公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試點資格的申請條件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五條 申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天津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具備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或者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依法進行船舶登記,符合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相關技術和安全條件的加注船舶不少于1艘;
(三)申請企業及其股東2年內未發生較大或以上的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和走私等違法行為;
(四)液化天然氣供應船舶須安裝質量流量計,未安裝質量流量計的需提供安裝質量流量計承諾書,并在正式開展加注業務前完成安裝;
第六條 申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的企業,向企業注冊地所在的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持有液化天然氣供應船舶的相關證明文件;租賃船舶開展加注業務的,應提供不少于1年的期租合同;
(三)符合液化天然氣保稅倉庫及其配套設施的權屬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交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商業計劃書,明確保稅液化天然氣采購渠道、倉儲物流、交付方式以及供應保稅液化天然氣船用燃料的目標市場和主要客戶等;
(五)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補正申請材料后,正式受理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資格申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期)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上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自貿區創新發展局)。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自貿區創新發展局)收到申請后,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天津海關、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會審合格后,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自貿區創新發展局)授予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資格。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十條 批準文件是從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的重要憑證,應妥善保管;
經營單位遺失批準文件的,必須在注冊地主要媒體聲明作廢后,向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申請補領;
批準文件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注銷或到期更換的批準文件應交回發文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一條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要求變更批準文件事項的,應向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提出申請,對符合繼續從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資格的,應準予換發變更的批準文件;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投資主體未發生變更,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申請時提供變更證明材料;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當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請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資格。
第十二條 獲批同意開展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的企業,應按照海關、海事、邊檢、應急等部門要求開展相關業務。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范》,以及天然氣市場管理相關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十四條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應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和國際船用液化天然氣的質量標準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規程,按質保量開展供應業務,并應建立燃料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臺賬,保留證明保稅液化天然氣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票據。
第十五條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和液化天然氣儲罐安全管理規定開展船舶加注作業。對加注液化天然氣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安全評估,提出具體加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不得違法排放船舶污染物。
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評估,必要時提出修訂意見并不斷完善。切實加強相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業務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企業所在的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聯動創新區管理機構應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業的信用檔案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新媒體平臺等方式,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將有關情況按職責報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海關、海事、邊檢、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試點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按規定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